|
Written by 葛冬梅
Friday, 22 July 2005
|
|
2003 年 3 月美國一家電腦公司 SCO 控告電腦界的藍色巨人 IBM, 在未經 SCO 的授權下將 Unix 的源碼使用在 Linux 的程式核心中。 這項指控的基礎在於,SCO 擁有 Unix 的著作權,SCO 並未授權 IBM 可以將 Unix 的源碼用在 Linux 中,因此 SCO 向 IBM 提出控訴, 並要求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害。IBM 也於同年八月初向 SCO 提出反訴。 目前全案審理仍處於膠著狀態(註一)。
對於這個案子,許多人均抱以相當高的期望,寄望透過這一個案子的 審理,法院可以對 GNU/GPL 在美國法上的定位做一個清楚的闡釋。 不過若是我們撇開主觀意識,單純地從宏觀的角度來重新審視這個案 子,可以發現案件爭端的最終源頭在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社群開 發模式,因為任何一個人均可以對源碼加以修改,所以任何一個人均 可將任何一段其他軟體的源碼寫入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中,若是所寫 入的源碼是未經他人授權的,而修改人不知情,再加上現代軟體的程 式碼量均相當的大,使用未經授權源碼的情形並不容易被察覺,這時 候就會為被修改的軟體埋下法律爭端的隱憂。SCO 控告 IBM 一案就 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而產生的。 將未經授權的源碼寫入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情況不易為人所查覺, 同樣地,將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源碼寫入另外一個自由/開放源 碼碼軟體中也一樣不易為人所知,這樣的行為在原則上不會引發特別 的問題,因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開發特性就是在於任何人均可以 修改,並且將源碼擷取來自行運用。不過若是寫入源碼與被寫入程式 間的授權條款相衝突,就會產生問題,這個問題在程式開發者有意識 的情況下,可以透過事先對授權條款的分析與瞭解而加以預防,較易 產生問題的是,開發者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將源碼寫入授權條款不相容 的程式中,而產生授權條款衝突的情況,若事後得知衝突的事實,除 了可能引發法律爭端外,還可能導致必須將所寫入源碼全部置換的結 果,這些後續的補救措施皆是費時耗力的。 此外,就算是寫入源碼與被寫入程式的授權條款間不相衝突,仍然有 可能會導致問題。以最極端的兩類授權條款為例,若是 GNU/GPL 源 碼被寫入 BSD 程式中,軟體開發者卻不知情,並且以不符合 GNU/GPL 的方式來散布被寫入程式,就有可能會造成違反 GNU/GPL 的法律效 果。此外,因為對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有所瞭解的人都知 道,由於 BSD 類的授權條款對使用者幾乎沒有任何限制,使用者甚 至可以將軟體以收取授權金或封閉源碼的方式再散布,因此許多軟體 開發者刻意選擇 BSD 類的軟體,以降低法律風險。若是為了降低法 律風險而刻意選用BSD類授權條款散布的源碼,卻沒有注意到 GNU/GPL 源碼混入的可能性,此時避險的原因可能反過來成為提高風險的原因。 本文的目的並非在於引起程式開發者使用的恐懼,而是希望透過 SCO 控訴 IBM 這件自由軟體界眾所周知的案件作為引子,從不同的角度 來審視這個案件所可能引發的思考點,期望在喧鬧的 GNU/GPL 法律 效力論戰中,透過不同的法律角度,將做為自由軟體基礎的社群開發 模式做另類的思考。尤其社群開發模式乃是自由軟體的重要基礎,而 這樣的開發模式造成源碼混入的情況也無可避免的話,正視因此而引 發的授權條款衝突或違反問題,並進而積極地採取瞭解與預防措施才 會是正確的態度。 如何在開發的過程中,避免上述問題的產生並非易事,除了每位開發 者必須對於這樣的問題有所意識以及事前的法律分析之外,可能還必 須考量程式開發目的與技術上可行性。不過究竟怎麼樣的措施可以真 正避免問題的產生或者將問題的影響程度降到最低,可能還是必須要 等到發生實際案例的時候,所有認同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人士,才 會一同來真正地構思一套可行的預防措施吧! 註一:有關本案事實與相關文件請見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