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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中免責聲明的法律意義 Print E-mail
Written by 林誠夏    Thursday, 04 August 2005
稍稍瀏覽各式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您可以發現條文的最後必然有一 段標題是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就是俗稱的「免責聲明」、 「免責條款」,是程式的設計者、著作權人對於損害責任的預免聲明, 強調在任何狀況下,對於使用程式所帶來的各種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條款乍看下使人心生猶豫和疑問,猶豫的是自由軟體的風 險看似無人擔保,疑問的是這樣廖廖數句文字是否真能在法律上將一 切責任盡歸於零?

「無償免責」的概念在法律運作上行之多年,概念築基於權利及義務 間是否取得平衡點?是以付費與免付費的差別造成權利義務關係極大 的分野,法律教學上慣常套用自助餐的例子來講解這樣的概念:有時 自助餐館提供免費的茶水或熱湯供客人取用,不另收費,而如果免費 的貢丸湯裡沒有貢丸,基於其無償,消費者並沒有任何權利能要求店 家改進,但是,很重要的一個概念是,免費的貢丸湯可以沒有貢丸, 但卻不能使人喝了肚子痛,它至少要有飲用後不損害健康的品質。

這樣的概念,就像是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中規定:「故意或重大 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在契約訂立上尤其是商業行為,往往 法律不去干涉私人協定的空間,只有在極端失衡及欠缺公平正義的情 況下才透過公權力介入調整,換句話說,所謂的免責條款真正意涵就 是著作權人「未蒙利益不負責任」的聲明,但是在某些極端失衡的情 形下,各國相關機構仍有介入調整的可能性,並非訂立免責條款後就 必然能夠完全免責。

損害責任歸屬的理論向來極富爭議,最基本的就是靠因果關係來判斷: 誰引發結果誰負責。但這僅是原則宣示,施行上仍須有所斟酌。舉一 個凡例,維修天然氣的工人挖馬路挖到電纜線,以致週邊商店無法營 業,或者股市交易所交易中止,這些損失能不能向挖斷纜線的工人要 求賠償?實務上持的是否定見解,法律術語是債權的侵害須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的手段為之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現實上的思維則很好解釋, 就是,如果任由因果歸責理論如此擴張,世上還有誰膽敢挖開馬路進 行維修?是以這般的情形,除非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否則歸責理 論的帽子不會套到貌似無辜的施工者身上,結論就是,任何的責任歸 屬都須合理且適當。

所以自由軟體是否存有無人擔保的風險?就廣域的觀點而言,任何程 式的運用都有其風險,而自由軟體提供保障的方式和傳統不盡相同。 當軟體有設計不良的情形時,私有軟體如微軟須透過回報技術部門, 再等待長時間的改版升級後方才修正,但在自由軟體方面,由於原始 碼公開,使用者可以自行或是雇用專才直接動手除錯修正,效率及時 且操之在己;而在免責條款部分,雖然字義上設計者及著作權人在任 何狀況下均不負責任,但如我國民法第七十一條亦明示:「法律行為,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即使契約訂立如何明確,實 際運作仍要通過法律公平正義性的檢驗,若損害肇始於設計者的故意 或是重大過失,則仍然會有責任歸屬及損害求償的可能性,所謂的免 責條款,如前述是一種「無償即免責」、「不蒙利益不負擔保」的宣 示,但實際上有損害責任爭議時,歸責的基礎仍須依法且合理適當, 並不盡然如條款字句僅做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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