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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為數眾多,光是經過OSI (Open Source Initiative) 核可通過就超過五十份,而在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網站上,被認定符合四大自由的自由軟體也超過六十份,因此對於需要識別這些授權條款的開發者來說,一個可以快速辨識這些授權條款差異的方法是很有幫助的。
但是我必須坦白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所謂「可以快速辨識授權條款差異的方法」,所以自由軟體鑄造場才開發出了「授權指引」與「授權精靈」(註一)。不過,對於許多人來說,指引/精靈仍過於複雜,這時候我就會用簡單的三分法來解釋授權條款的差異:GPL 類、BSD 類與其他類。
GPL 類就是以 GPL2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的最大特色來代表這一類。GPL2 的最大特色就是承襲 copyleft 精神(註二), 無論所散布的 GPL2 程式是否經過修改,均必須繼續以 GPL2 來授權。也就是使用者完全沒有選擇授權條款的權利。從法律層面來說,影響較大的是修改程式之人,因為只要一個程式被修改到達一定程度,現行各國著作權法對 於這樣一個改作著作均視為一個獨立的著作來保護,也就程式修改人是獨立的著作權人,其原本可以擁有自由選擇修改程式授權內容的權利,但是 GPL2 的規定卻剝奪了修改程式著作權人的這項權利。GPL2 如此規定的目的是希望程式使用者可以一直保有取得程式原始碼的權利,進而實踐 copyleft 促進程式更加完善的目的。所以GPL類條款為了實踐原始碼的開放性,而限制了使用者選擇授權條款的權利。
此類條款因為只允許採用原本的授權條款,所以在運用上有個很大的特色:與所有其他授權條款完全排斥。所以,不要以為這些都是同一類條款的 程式碼,就可以抓下來結合在一起開發出另外一個新程式:它們其實是完完全全水火不容地排外到底。因此即使背後保持原始碼開放的善意一致,但是最容易導致程 式碼無法相互融合運用的,卻也正式這一類的授權條款。不過這其中也有例外:L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 有特殊規定,因此可以與 GPL 程式碼毫無問題的相結合運用。
屬於GPL類的條款除了GPL2與LGPL2之外,較著名的還包括了OSL (Open Software License v. 3.0) 與CPL (Common Publi License v. 2.1)。
與 GPL 類相反的是 BSD 類:無論一個程式是否修改過,使用者再次散布時可以自由決定授權內容,甚至採用不提供原始碼、收取授權金的授權內容也沒關係。這一類授權條款以 BSD (BSD License) 為著名代表,而 BSD 之所以會有這樣自由開放的授權內容,肇因於 BSD最出草擬者加州柏克萊大學所採取的顯名主義態度:草擬出來的 BSD 肩負著將柏克萊大學研發出來程式廣為散布的責任,廣為散布的目的是為了彰顯柏克萊大學的聲譽,因此即使被業界用來營利也可以,因為此舉無損、甚至有益於顯 明目的。所以採用這一類條款授權的程式具有無限的運用空間,使用起來相當自由。
AFL (Academic Free License v. 3.0)、MIT (MIT License)、Apache 1.1 (Apache Software License v. 1.1)、Apache 2.0 (Apache License v. 2.0) 以及 zlib/libpng (zlib/libpng License) 等皆屬於 BSD 類的授權條款。
無法歸類到以上兩類的授權條款,我就通通都說是屬於其他類。其他類的授權條款數量最多、最龐雜,也因此這類授權條款無法有一個統一的特色 來加以描述。其中有採取「部份 copyleft」的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v. 1.1),有重在紀錄修改過程的 Artistic (Artistic License),每份授權條款均有其個別特色。
這樣的三分法看上去很簡單,提供想要迅速了解授權條款差異的人一個便捷的方法,是一個快捷了解自由/開放源碼授權條款種類的好途徑。在這 個基礎之上,可以協助需要者解決選擇授權條款之問題,例如:若是認同保持原始碼開放共享理念之人,就可以選擇 GPL 類的授權條款;或者是在抓取程式碼開發新程式時,為了避免授權條款不相容情況產生,必須注意是否使用到了 GPL 類的條款。在接下來的法律園地文章中,預計將會有關於授權條款選擇的介紹內容,也將以此三分法為基礎來討論。
不過若是對授權條款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時,三分法就有所不足,而是必須詢問對於授權條款細部內容有所了解之專家了。
註一:授權指引 2.3 版 ;授權精靈 3.3 版 。 註二:copyleft機制相關內容請參見:葛冬梅,讓人既愛又頭痛的 GNU/GPL ,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33期。 註三:本文所提及授權條款之中文簡介請參見自由軟體鑄造場網站;原文內容請參見 OSI 網站。 |